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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合理啊!租約到期了,想繼續再租下去,當然租約要再重打啊!<div></div>
我只簽了第一年 接下來的將近18年都沒有簽過看來我們真得很幸運 遇到好房東{:31:} 其實就是房東比較仔細而已 在我而言 不是啥大問題 基本上,一期一簽才是正常的
而且最好要租屋證明(扣所得稅用)
不過我目前住的地方已經住4年了...只有第一年有簽
那是因為實在太便宜了
台中市北屯...三房一廳外家花園7500...
像這種租到賺到~就不太需要在意了 每年簽約也是很正常的事呀!合約期限到了要再續簽沒違法吧!不過我的合約裡有加上一條,如合約到期前30天前,雙方無異議的話,照原合約續約一年,這樣就不用每年重簽了.<br><br><br><br><br><div></div> kikuras 發表於 2017-8-4 01:03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基本上,一期一簽才是正常的
而且最好要租屋證明(扣所得稅用)
不過我目前住的地方已經住4年了...只有第一年 ...
房東不讓報稅
我想報租屋證明(扣所得稅用)
但房東不讓報稅
kikuras 發表於 2017-8-4 01:03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基本上,一期一簽才是正常的
而且最好要租屋證明(扣所得稅用)
不過我目前住的地方已經住4年了...只有第一年 ...
租屋證明(扣所得稅用)
請問房客可在稅金省多少錢?
請問房客可在租屋證明(扣所得稅用)有限制?
有打契約畢竟有保障!如果可以的話可以和房東協調看看是否可打個較長期約另外也可談租長期可否小降一下房租! 嗯~就個人所得稅來說...單人(單身)每年可扣除9+12.8+8.8萬=30.6萬
每個人不包含租屋的話最多是年收入30.6萬
這個30.6是看你的勞保,而不是實際薪資
所以有很多人低報就是這樣...這也是現在軍公教覺得不公平的地方
至於租屋的扣稅問題有很多限制~
====因為太長了,所以直接PO出來====
Q14: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規定如何?
A: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一)
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理論上要一年一簽,但後續再承租時可要求房客有權提早搬遷...<br><br><br><br><br><div></div> 要簽+1
如果遇到房東沒差的話算賺到
但不能要求房東不要簽 我遇到的都是直接頭一年簽約一年
後面就沒再續簽
不過我想一年一簽啦 對自己(租屋者)也是比較有保障
因為上一個房東就是直接無預警叫整棟人都搬一 一..
我都住六年了 每期簽合約也是在保障房東與房客的權利,避免發生糾紛! 我個人的意見如果一年一簽還是要記得要簽,才會有保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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