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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fgh 發表於 2018-9-11 01:08 PM

大同條款顧立雄暗示:排除保險業

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8-9-11 01:09 PM 編輯

公司法11月引爆「上位戰」 顧立雄不要保險業參戰
2018年09月10日 12:17 中時 黃有容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0日出席金融研訓院芬恩特創新聚落啟用儀式。

《公司法》修正案為因應11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擬定11月上路,其中「大同條款」正式施行後,可能引爆「市場派」的「上位戰」,而保險業持有許多上市櫃公司股票,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10)日表示,涉及《保險法》既有規定,不希望保險業加入「市場派」陣營,介入經營權之爭。

「大同條款」實施後,持股達3個月以上、「揪團」後股權多於50%的股東,不需要經過董事會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讓「市場派」有機會挑戰「公司派」、擾亂經營權。

保險業多持有不少上市櫃公司股票,到底能不能「被揪團」一起計入50%的持股,顧立雄今指出,這涉及《保險法》第146-1條第3項規定。根據法規,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不能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也不能透過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

顧立雄表示,如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已經構成例如跟其他人共同介入經營被投資公司,那有可能會希望他們不要成為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據規定,只要參與那5成,就屬於「共同召集」,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會內部研議有沒有違背《保險法》立法當時的意旨。



大同條款 顧立雄暗示:排除保險業
2018-09-11 00:45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明確表示,公司法「大同條款」實施後,若一家公司的公司派和市場派有經營權相爭問題,此時保險公司就不適合依公司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成為得召集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

公司法日前完成修正第一七三之一條,放寬持股三個月以上、且持有已發行股分過半數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該條文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由於保險資金可投資上市櫃股票,許多壽險公司持有被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權比率都不低;保險業到底能不能適用「大同條款」,成為得召集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針對這個問題,顧立雄說,金管會正在研議中。

顧立雄表示,依照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一條規定,保險資金絕對不行參與被投資公司的董監選舉,因此若一家公司要召開股東臨時會,且就是因為有爭奪經營權議題要改選董監,此時若保險資金想要參與召集,答案很明確,「應該就是不行」。亦即,若一家公司,已有市場派和公司派經營權相爭問題,顧立雄說,此時保險公司就不適合介入,成為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人。

顧立雄說,公司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每一個參與召集股東臨時會的股東,都是召集人,此時就會涉及到保險業適不適合去擔任涉及一家公司經營權議題的召集人;因為當保險業若可以共同召集時,代表「若沒有你(保險業),他(市場派)可能就不能成事,但他(市場派)的目的卻是要參與公司經營,這可能會形成一個對經營權的挑戰」。

顧立雄說,保險法第一四六之一條除規定保險業不能行使董監選舉表決權外,還規定保險業不能用任何形式(信託、委任、約定、協議、授權等)參與一家公司的經營。但到底到什麼程度叫做參與經營?顧立雄說,針對此點,金管會正在研議,會做出明確解釋。

有媒體問,若市場派提出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議案,跟經營權或併購等重大投資案無關?但顧立雄說,若市場派好不容易買到百分之五十持股,決定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只討論企業社會責任或公司治理,這種情況在實務上,應該很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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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790723 發表於 2018-9-12 08:01 AM

說了等於沒說 那不然你到底要怎樣 {:41:}

s84071515 發表於 2018-9-15 08:00 AM

保險業是乎需要納入才對吧 現在指示牛刀小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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