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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zda1999 發表於 2014-9-20 09:20 PM

動保法修正案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
    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
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
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 13 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
    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
    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
    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
宰作業講習。
第 21 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
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
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自:行政院農委會網站 動物保護法(100年6月29日修正)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修法條文--流浪動物專則 保留條文(動議修正)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修法條文--流浪動物專則 保留條文(動議修正):
二十一條
第一項:政府基於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生活品質,經民眾舉報,並確認後,得捕捉造成嚴重問題之犬貓。
第二項:前項之「確認程序」 與「嚴重問題犬貓」 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第三項:前項舉報之民眾,應負責指認造成嚴重問題之犬貓,確保精準捕捉,避免濫捕。      
第四項:捕捉前項犬貓之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公部門所雇用之捕犬人員。或由合法登記動保團體推薦之人員。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領有識別證。
第五項:前項捕捉犬貓之人員違反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人道捕犬辦法」,地方主管機關應取消其資格。「人道捕犬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第六項:為降低流浪動物數量,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為遊蕩動物絕育回置。
第七項:地方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執行遊蕩動物之絕育回置。其補助或委託,
及絕育回置管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八項:執行前項遊蕩動物絕育之團體或民眾,不得視為飼主或管領人。
第九項:為救援或絕育之目的而捕捉遊蕩動物,不受第一項所限制。在目的完成後得回置原棲息地。
第十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教育宣導預算,增加民眾對遊蕩動物之認識,減少雙方之衝突。
以上資料來自:facebook黃泰山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修法條文--流浪動物專則 保留條文(動議修正)
台灣環境不適宜 引用法源出問題

黃泰山表示,台灣動保法是源自於瑞典的動保法條,但因瑞典的流浪狗數目非常少且大部分都有飼主,從根本上的環境就與台灣不同。所以用強調「飼主責任」的瑞典法條套在台灣這個流浪、半放養犬隻多於家犬的環境並不適用。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更造成了只要是在外面遊蕩且沒有晶片的貓狗,就必須捉捕、收容,若是沒人認養則安樂死。動保法若不修改,問題就一直存在,而上百萬條無辜生命就會因此繼續犧牲。

對於農委會提出的「捕捉、收容、認養」模式,黃泰山表示,用這個模式解決流浪問題治標不治本。沒有控制源頭,只是一味抓狗,到了明、後年很快就會飽和,無法再送養。且台灣還能有多少人力、土地能認養、收容這些動物?農委會的政策如果不能看遠一些,從源頭開始做絕育,而是繼續抓狗、以安樂死來解決眼前一部份的民怨問題,這樣流浪的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對於這兩年各個收容所的安樂數量減少,他認為除了動保意識的提升之外,安樂數要減量並不困難。若將收容時間十二天延長到三十天,安樂死數量就容易減低,且因志工TNR的街貓街狗常被重複捕捉,每領出一次即為收容所增加一次認養率,讓認養率持續提升。近年來還有許多私人的大型狗場快速增設,廣救刀下狗,也就是安樂在即的狗 ,且一次領出就是數十隻到上百隻,規模龐大,這也就是近年來公立收容所的安樂數與認養率逐年增加的原因。


收容所數字的背後?

農委會統計,1999到2008年各縣市收容所共收容流浪犬近90萬隻,其73%被安樂死,只有16%被認養(許多是被私人收容所領走),另有10萬隻狗不知去向

農委會表示持續致力於提升認養率以降低人道處理率,近 5 年來的數字顯示,認領養率自98年之13.7%提升至102年之40.8%,而人道處理率也自98年之73.1%降低至102年之40.6%。農委會也說明,將與地方政府更努力推廣認養收容動物,如能獲得全體國人認同、支持與共同投入,一定可加速達成不再因收容空間不足,而人道處理收容動物的目標。但是,動保法修法聯盟也質疑,此種作法並無法解決流浪狗問題。而且現在被捉進收容所的多數還是容易捕捉的幼犬,而幼犬進入收容所後因為交叉傳染,致死率高達80%,那些未經絕育的母犬如果依然繁殖生育,流浪犬數量將不會下降。農委會的疑慮 反入法的聲音同是動保團體的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的文獻及工研院的研究反對TNR的法制化。他們表示,貓狗與人的接觸頻率和移動空間都不相同,且兩種動物的社會行為不一樣,貓較敏感、習慣躲藏以及掩蓋糞便,但狗被人訓服的時間較久,對人的信賴感及依賴度較高,較不設防。所以較為親人的狗放回社區之後,因為有了餵食的默契,因而增強牠對人的親密度及服從感,若是後續沒有跟社區居民沒有妥善的溝通,也許有不太了解動物行為的人看到狗會有錯誤的反應甚是攻擊牠們,因此造成狗的追逐或是意外事故發生。這些是讓狗跟貓做TNR難度有所不同的原因。至於半放養的犬隻,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表示這些問題還是回歸到飼主責任,由飼主做晶片管理及結紮的動作以及加強政府的飼主責任教育來控管流浪動物的數量。對於農委會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出的疑慮,黃泰山認為,流浪狗本身所產生的問題與是否TNR根本無關,TNR目的在於減少未來流浪動物的產生。 TNR並非完美,之所要入法,就是希望在各種方法中找到最可行、最適宜的解決之道。對於鄉間的半放養的犬隻,因為牠們活動自由且數量很多,很難定義飼主是誰,這也就是為什麼半放養犬隻的飼主責任難以要求的原因。他甚至發下豪語說,農委會若是能找到犬隻所屬的飼主並要求讓這些半放養的犬隻回到家裡飼養、管理,他就不需要修法了。第二個疑慮是,TNR可能造成丟狗潮,但是他以新竹的東區、科學園區及高雄壽山為例,這些TNR行之有年的區域都沒有丟狗增加的狀況。而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也提出了應對策略,希望實行檢舉棄養捕犬獎金,檢舉者可以得到棄養罰款七萬五的三分之一作為獎勵,真的被抓了幾次後就沒人敢再棄養動物了。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認為TNR的實行因地制宜,以西班牙、義大利等陸地國為例,這些國家容易受到陸地相連的鄰國所影響,動物容易跨越國界,數量無法有效控管,造成成效不彰。但與台灣相同的海島型國家如波多黎各、巴里島等就在國內成功實行TNR。每個地方做TNR條件不同,島國封閉,較為適合,且TNR實行的經驗不適合拿來比較,在嘉義農村實行成功,但台北不一定適用,文化背景及政府配套不同,也會有不同的成效,所以TNR在哪裡成功跟台灣適不適用是無法依此類推的。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表示,動保法第二十一條修正的精神,在於兼顧流浪動物源頭及末端所出現的問題。降低濫捕,才能避免發生公立收容所常爆滿為患,欠缺動物福利的問題,政府應朝向多元方式處理,而非堅信單一的收容後撲殺或認養的作法,面對流浪犬貓存在可能造成的問題,積極思考控制、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長遠做法,以平衡保障動物權利與福利為目標前進。TNR結合社區經營 落實《動保法》生命教育TNR時常遇到困境,而為使長久努力不前功盡棄,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理事長林憶珊分享長年接觸流浪動物的經驗,指出動保人士須兼顧TNR在地管理與社區教育,改變民眾對流浪動物的不佳觀感,才能達到最大效果。林憶珊以台北與高雄的社區為例,動保人士為解決環境髒亂問題,在社區設置貓跳台和清狗便的工具箱;為募得TNR經費,在社區擺攤之餘順便舉辦送養,甚至不定期請到動物行為專家,教導社區民眾如何正確地與動物相處,扭轉部分居民以往對流浪動物的錯誤觀感,進一步讓飼主省思與家中寵物的互動,減少棄養可能;又或者主動與公部門協調,避免捕捉TNR後的犬隻;在人少的地方設置管理站,單獨照顧問題犬隻。
為使流浪動物與人類社群和諧共處,所謂的「愛心人士」無不費盡心力,但以上種種的第一線任務不僅勞心,也相當耗財。對此,林憶珊表示,這正是這次修法的目的,「流浪動物問題絕對不是一部份人的事」,政府應成為動保人士的後盾,並趁此機會提供合法的公民參與管道,落實動保法內涵的生命教育。以上分別節錄自:台灣動物新聞網  動保法修法有疑慮?農委會怎麼說?,生命力新聞  動保聯盟促修法 衝破惡法止撲殺,環境資訊中心網站  動保法冤死百萬生命 動團組聯盟籲TNR入法
動保法修正案 延至9月審議
立法院日前在休會前進行法案大清倉,一口氣通過和民生密切相關的諸多法案,但是受到動保團體高度期待的《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並不在內。主張將「精確捕捉」及「TNR」納入《動保法》的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表示,修正案將延宕到下個會期9月時審議。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執行長黃泰山表示,《動保法》修正案將延到下個會期審議,但能不能通過還是未知數,若被否決的話,只能等待下屆再重新排入議程,也就是2年之後。黃泰山說,在下個會期之前,還有3個月的時間,仍會積極與各方溝通,累積動保能量。轉載自:台灣動物新聞網  動保法修正案 延至9月審議
心得:政府很明顯的就是想要逃避責任,根本不太想管,何以見?除了打擾安寧、具有攻擊性的問題狗之外,並不是每隻流浪貓狗都應該抓捕。但通常問題狗較為難抓,讓捕犬隊不願花心力捕捉真正的問題狗,就以其他老弱殘兵、個性親人的家犬或是幼犬為目標抓來交差了事。捕犬隊抓的狗有三分之一是這一類型的狗該抓的不抓,乖巧.病弱甚至是有主人的都抓,這樣問題能解決嗎?
農委會提出的「捕捉、收容、認養」模式農委會表示部分動保人士指TNR(誘捕Trap、絕育Neuter、放養Release*)為國際認同的有效做法,但其實 TNR 在國際間一直是存有許多爭議的做法。而最具爭議的就是絕育後放養的犬群要怎麼管理?民眾是否能接受生活空間長期存有流浪犬群?民眾是否能接受等到狗攻擊人之後或有攻擊人之虞時,才能檢具相關事證要求政府捕捉?農委會提出一律,TNR可能造成丟狗潮你說收養,可是你才開放12天而已能被收養的有多少?更別說並不是全部的狗都開放收養了
不管有沒有TNR,流浪狗都還是在,但是你不從源頭做起,幫他們結紮,要怎麼樣減少流浪狗的數量?難道不知道沒結紮的母狗一年可以生兩胎?八個月大就能生?一次可以生個十幾隻嗎?這樣子一隻未結紮的母狗一年就會多出30隻狗狗嗎?
TNR造成丟狗潮?其實政府一直都在宣導要打晶片,但是你有好好去罰那些丟狗的人嗎?宣導要結紮要打晶片結果有多少人照做了?把狗帶到動保處還不是一大堆?在外面丟狗的更多!說減少根本也沒減少多少,因為政府根本不想好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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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623 發表於 2014-10-9 06:20 PM

謝謝分享,希望有一天台灣也可以發展到不只是真的可以保護這些流浪動物們,也可以真正減少動物被遺棄的機會,給予安置,同樣是生命,也能同樣被尊重。

網妞 發表於 2014-11-29 04:45 AM

頗有同感~~治標不治本...問題依然存在(還會更惡化)
開放認養只有12天確實太少......
但是有一點~我想.....必須提出來的....
難道不知道沒結紮的母狗一年可以生兩胎?八個月大就能生?一次可以生個十幾隻嗎?這樣子一隻未結紮的母狗一年就會多出30隻狗狗嗎?
這種算法個人認為不僅是不夠精確還很籠統~且有企圖混淆視聽並有誘導之嫌
(也許我太過計較也太過理性)

這種算法似曾相識喔~~聽說以前應徵業務就是以類似這樣的方法計算獎金來吸引的
一周2個客戶~一個月8個客戶~一年有52周=104個客戶....乍聽之下是對的~~
仔細思考便會出現漏洞~因為{沒有每天在過年}
不出兩三周就會發現問題出大了....
又~曾經聽說過一種儲蓄法,今天存一塊~明天兩塊~後天四塊~大後天八塊......
接著~~16 32 64 128 256 512 1024 2048 4096 ....
(這些數字好熟悉喔!可能是職業病吧!資訊業界常常看到這幾組數字)
很短的時間就能存下鉅款~~~不用幾天就會發現...無法執行>...<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mazda1999 發表於 2014-11-29 11:31 AM

本帖最後由 mazda1999 於 2014-11-29 01:13 PM 編輯

網妞 發表於 2014-11-29 04:45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頗有同感~~治標不治本...問題依然存在(還會更惡化)
開放認養只有12天確實太少......
但是有一點~我想..... ...
謝謝網妞大的提醒,這種算法確實一點也"不科學",這個算法是推廣結紮的團體,為了讓嚴重性增加,所以採用最為悲觀的算法以及數量,但整體來看真正出現這種情況並是很少的,今天看到網妞大的回覆,才想到為什麼之前都沒想到這點?
不過為什麼有的狗一年一胎會一年兩胎,這就跟品種有關,陪伴犬以及小型犬必定是一年只有一胎,但是野生的狼和一些比較特殊品種,記得有一種獵犬就是一年兩胎,也許這是為了在大自然中競爭的演化措施
剛剛跑去查了一下相關的文章
有篇非常不錯,強烈推薦去看一下
文章是泛科學的
文章名叫做:在減少整體流浪動物數量上,TNR與捕捉移除的效果誰好?

補充內容 (2014-11-29 11:56 AM):
繼,在減少整體流浪動物數量上,TNR與捕捉移除的效果誰好?

最近在臉書一個動保社團看到的




補充內容 (2014-12-8 09:00 PM):
真是太糟糕了,發情數寫錯了,是野狗一年一次,家犬一年兩次才對.........<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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